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证监会将重点从五方面作出专门安排。
业界认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监管层从不同的角度推出一系列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举措,体现的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投资者也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证监会将作出的其中一项安排,是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申请,通过专业、高效和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业界普遍认为,完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
事实上,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是有专门的机构开展化解证券纠纷这项工作的:成立于2014年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其中一项工作就是纠纷调解。
据了解,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在全国35个证监局辖区建立了调解工作网点,纠纷调解业务覆盖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全领域、全主体及全类型。
同时,建立了人员齐整、专业实力强劲的调解员队伍,由行业专家、高校专家、仲裁员、资深律师等组成的440名调解员队伍,确保了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了手段多样、机制创新的纠纷化解机制,与全国32个辖区36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北上广公证仲裁机构等建立了诉调、证调、仲调对接机制,推出了单边受理、小额速调、网络视频远程调解等多项创新举措。
另外,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30日,投服中心共完成网络纠纷登记354件,受理130件,调解成功29件,投资者获赔金额550余万元。
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李国玺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关于科创板的问答中,强调了从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创新实践示范判决机制、建立责令购回制度以及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五方面做出了专门安排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维护好自身权益,这与2019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相呼应。
《若干意见》第16条提出: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
在李国玺看来,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就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明确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确立在线调解方式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大大提高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效率和权威性,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专业、多元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渠道。
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
证监会将重点作出的另一项安排,是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的窘境,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损失计算、证据搜集等服务,从时间、精力、经济上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维权的积极性。
“事实上,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解决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维权难”的问题。”华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夏嬅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朱夏嬅还表示,从证监会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来看,证监会已明确将推动“集体诉讼制度”,即“只要一个集团内的投资者获得判决,该判决结果适用于该集团内的全体组成成员”。
值得关注的是,投服中心董事长郭文英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下一步,投服中心将在涉及科创板矛盾纠纷中积极提供第三方损失核定服务,推动以科创板为试点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及时受理调解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和法院委托委派的涉及科创板纠纷,研判总结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监管部门、人民法院通报,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督促上市公司、经营机构加强内控合规。同时,加快筹建全国性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进度,为化解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纠纷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宝琛
编辑: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