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科技厅等十五部门印发了《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19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修订情况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印发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等文件。2018年12月,省科技厅等七部门印发了《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明确了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规定。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村农业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广电局、省社科院、省科协和省社科联共十五个部门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后印发实施。《办法》内容由原六章31条,修改为七章41条,重点调整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完善了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细化了科研诚信记录内容,完善了严重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删除了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内容,优化了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新增了科研诚信数据管理规定。
2.《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适用全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适用对象为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对科研项目推荐、资金拨付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的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荣誉等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等相关责任主体有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科研项目管理和参与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机制,指导市州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
参与科研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成果管理、数据汇交、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4.科研项目全过程诚信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凝练、申报推荐、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结题验收和成果发表等管理全过程。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二是全面实施科研项目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以及发表科研成果过程中,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是强化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相关资格或予以立项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四是加强科研项目参与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项目、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五是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产出论文等各类科研成果发表的核查检查和数据汇交等成果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5.科研诚信记录信息内容
科研诚信记录是申报与审批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采集与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其中:基本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科研条件、研究团队、经营状况、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守信记录信息应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信息,守信情形、评价意见等信息;失信记录信息应包括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失信情形调查结论、处理决定与依据、处理单位与时间,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信息,以及其他惩戒期满和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
6.科研失信行为分级分类记录
失信记录区分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及其他参与人员,科研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四类责任主体,分别列出失信行为情形。失信的具体情形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的相关内容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19号令)明确的违法违规情形,并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理的,列入失信情形。
失信记录根据不同的失信行为情形,区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3类,其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为严重失信行为;涉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受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查处等情形的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7.科研诚信记录结果应用
科研诚信记录结果应用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申报科研项目、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适当增加科技管理业务工作经费、咨询费;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
对列入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区分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科研项目;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1-10年直至终身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记入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处理。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职责权限需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其他相应的惩戒措施。
8.科研诚信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免责,不再追究科研诚信责任。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调查期间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服从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定,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已基本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纠正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准予信用修复。
9.科研诚信数据管理的要求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汇交和应用等数据管理制度,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州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作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汇交数据,并上传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对失信行为责任人作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单位应当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等报送主管部门并汇交数据;没有主管部门的,报送市州科技局。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科研诚信数据的权利。对科研诚信数据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科研诚信汇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荣誉推荐(提名)、人才称号评定、职称晋升,以及担任学术团体、学术工作机构、评审专家的资格等各类科学技术活动批准前,应当通过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科研诚信审核。经审核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记录的处理措施、惩戒期限等内容,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信息来源:监督与诚信处
编辑:省科技事务中心
审核:省科技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