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务院于2014年12月批准,以长沙、株洲、湘潭3个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载体,在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示范带动的区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创区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撑,成为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促进和保障自创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自创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自主性立法,没有直接上位法。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顺体制机制,增强创新活力。《条例》明确了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机构以及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对行政审批监管机制、重大项目立项机制、研发机构管理机制、成果分配机制、要素保障机制等作了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的规定。二是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动力。《条例》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薪酬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容错机制等方面,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突破规定。三是强化要素保障,提升创新能力。《条例》结合自创区实际,对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用地保障等方面都作了创新性的规定。